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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2018-05-02 09:18

  《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经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相较于2011年9月1日施行的原《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新《条例》删除了5条,新增了8条,燃气管理权进行了下放。长春市燃气管理处副处长王艳春:“建立了市区两级燃气管理体制,原先的话都是以我们市公用局为主,现在就是把大部分的职能全下放到城区、开发区的燃气主管部门,新加了一个它所属燃气管理机构,可以负责具体的工作,给它一个委托的权利。”


  在燃气应急储备、燃气安全方面,新《条例》进行了体现。


  “我们有一个应急保障方案,还有应急预案,更加注重燃气的供应保障,为了加强用户的安全,规定在5种情形下,燃气企业应该采取停气的措施,在它燃气隐患消除后,立即恢复供气。如果它安全隐患一直不消除的话,我们就一直采取停气的措施来消除安全隐患。”


  新修订的《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还对餐饮场所的燃气用户进行了特别规范。王艳春:“餐饮燃气用户我们原先是没有单提,只是作为普通的用户管理,这次我们是单设了45条,对餐饮燃气用户有一个特别的规定,赋予了它更多的燃气安全的义务,这是我们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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