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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010-12-09 16:43 未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
  为了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划清燃气生产与燃气经营、服务、使用等上下游之间的关系,《条例》对适用范围,作了以下规定: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时,明确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条例》对燃气进行了界定,明确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此外,《条例》规定,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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