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燃气安全 > 安全聚焦 > 正文

金华市积极引导“煤改气”企业消除安全隐患

2018-04-08 09:43

  近年来,随着“煤改气”工作的推进,市区企业使用自建燃气设施的情况明显增多,伴随而来的是储气罐体与厂区消防间距不足暗藏安全隐患等诸多问题。对此,我市安监、建设、质监、消防等多部门探索联合监管机制,积极引导“煤改气”企业消除安全隐患。


  企业“换气”要安全


  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的企业,其生产规模一般较大,因此在设施改建方面的成本也较高,不少企业对此仍旧心存顾虑。着眼安全生产长远考虑,市区已有企业在安监部门引导下走上“换气”正轨。


  近日,位于婺城区的今飞亚达轮毂有限公司耗资近300万元,完成气化站供气转为管道燃气供气的切换,由金华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每天提供2万立方米清洁天然气供企业安全生产,结束了LNG气化站供气的历史。


  记者了解到,今飞亚达轮毂有限公司2012年淘汰煤气发生炉后,厂区内LNG气化站已运行5年。在去年的管道燃气专项督察中,该公司LNG气化站被发现存在消防间距不足、罐体检验标识日期没有更新、气化站内有公共自行车等问题,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隐患。针对该情况,我市安监部门在下发整改指令书的同时,积极上门提供安全服务,指导该公司立行立改,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讨论研究,最终该公司决定将LNG气站改用管道燃气,并立即着手进行改换,日前投入使用。


  先前投资200多万元的LNG气化设备被闲置,停工换气期间损失50余万元,改进新设备管道花费20多万元……尽管此项整改花费近300万元,但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和安全生产这笔长远账比起来,这样的投入是值得的。在使用LNG气化站时,因放置的场所与工厂仅一墙之隔,存在火灾(爆炸)隐患,工人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对于周边村庄也会造成一定影响。此次整改彻底把LNG气化站存在的隐患予以消除,不仅提升了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也让安全生产得到保障。


  婺城区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说,以该企业为突破口,接下来将继续推进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对全区气化站供气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于LNG气化站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一方面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另一方面积极协调建设、规划等部门做好管道燃气规划,保障安全清洁气源的供应。


  引导整治除隐患


  “我们希望发挥今飞轮毂改用管道燃气的示范效应,让更多仍在使用自建燃气设施的企业尽早作出‘换气’选择。”市安委办相关负责人说,目前市区有近30家企业使用自建燃气设施,在这些企业当中,已有20多家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眼下正积极引导企业改用管道燃气供气。


  “部分企业已排出时间表、计划书以及临时管控措施,我们将重点跟进配套服务,保障管道燃气管网到位,提供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及规定要求的指导建议,并争取减免相应成本费用。”该负责人说。


  依据《关于加强市区燃气使用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我市形成由建设、经信、消防、质监、安监部门各司其职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除了对用气企业进行约束外,前期市安监局、建设局、消防支队对我市部分重点供气企业也进行了行政约谈,要求各供气方立即停止非法燃气经营行为,并对已违规建设燃气设施做好限期分步拆除工作,明确若未如期拆除,将提请市政府予以关闭。


  与此同时,我市正在计划新一轮的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市区先行、县市陆续跟进,为使用自建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却“行动缓慢”的企业敲响警钟。对于基础条件好的,将依法依规提升一批;对于基础条件不好、安全保障不到位的,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对整改无望、安全隐患严重的,责令限期拆除设备。


  安全用气有讲究


  “市区部分企业用气量较大,不少日均用气量以千立方米计,因此要格外注意安全用气。”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说,最基础的一点,用气企业应该设立专人专管制度,对企业内的燃气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并经常查看车里间的阀门、燃气管道、压力表、法兰等连接处,不遗漏任何细节。


  日常安全管理中,还应确保厂区燃气管道、设施周边道路畅通,严禁在燃气设施(调压设备、燃气总阀门等)及用气设备周围堆放易燃易爆或其他杂物,以免影响日常维护等操作。如果发现漏气,应立即关闭总阀门、熄灭周围明火,严禁启闭任何电器设备,同时打开门窗进行自然通风,再到室外拨打燃气公司电话联系设备检修。


  “除了企业自发实施安全管理外,燃气经营方也要做好相应的配套安全服务工作。如果存在日常管理维护不到位或擅自违规操作等情况,都会‘吃到罚单’。”该负责人说,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10万元罚款。对企业自身来说,如果存在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室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情况的,可对企业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安全
 
热度排行
 
 
公示公告
 
友情链接
主管单位: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主办单位: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      沪ICP备:沪ICP备1001982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