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
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
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2014版)》的通知
沪工商合〔2014〕14号
各工商分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非居民管道燃气供用气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制定了《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2014版)》(以下简称《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决定自
一、自
二、各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应做好《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的宣传、推行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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