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国家财政部联同国家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将对进口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按一定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今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经国家准许的进口天然气项目进口价高于国内销售定价的情况下,将相关项目进口天然气(包括LNG)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进销倒挂比例予以返还。
并且,对2010年底前“中亚-中国天然气管道”项目进口的天然气,也按上述政策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时发布的《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收返还暂行规定》明确,所指经国家准许的进口天然气项目为经国家发改委核(批)准建设的天然气管道和LNG接收装置项目,包括“中亚-中国天然气管道”项目和广东、福建、上海液化天然气项目,以及今后经国家准许的其他项目。
该《暂行规定》还明确,在计算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时,应将三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项目项下规模内进口的所有天然气包含在内。进口天然气价格和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倒挂比例的具体计算公式为:倒挂比例=[(进口价格-销售定价)/进口价格]×100%。相关计算以三个月为一周期。只有当三个月进口天然气价格的算术平均值高于同期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的算术平均值时,才能认定进口天然气项目进口价高于国内销售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