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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暂缓居民气价调整 保供稳价并举

2018-12-19 10:12

  山东省泰安市原本计划在采暖期调整城区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日前这一调价工作已暂缓。


  泰安市物价局12月7日下发了《关于终止我市城区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指出,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贯彻全国冬季天然气保供稳物价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保障天然气价格稳定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8}129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决定在今冬采暖期内,将暂停所有涉及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工作。泰安市物价局于9月29日在泰安市城区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听证会上提出的调整城区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定价程序将终止。


  泰安市物价局自今年7月就着手进行居民气价格调整相关听证程序。按照9月29日召开的听证会,泰安市的管道居民气价将2.5元/立方米的基础上上涨0.26/立方米,上涨后一档居民气价将为2.76元/立方米。居民气价调整工作暂缓,则意味着今冬采暖季居民用气价格仍执行此前的价格水平。


  山东暂缓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工作


  11月底,国家发改委召开了全国冬季天然气保供稳价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今年冬季天然气保供稳价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此背景下,山东省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贯彻全国冬季天然气保供稳物价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保障天然气价格稳定的通知》。


  “通知”提出:“暂停所有涉及居民用气价格调整的工作。”“通知”还要求,今年冬季采暖期内,在居民、非居民用气价格并轨工作中凡居民用气价格尚未理顺的,城镇居民配气价格还未出台的,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政策准备出台的,一律暂停调整,内部研究论证可继续推进,没有听证的暂缓听证,没有发文的暂缓发文。


  据梳理,山东省济宁、东营、聊城、泰安等地市已传达了山东省发改委的上述通知要求。济宁市在传达“通知”时还强调了要切实提高政治占位,从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天然气价格管理的重要性。


  暂缓居民气价调整不是新要求


  据了解,河北省的气价调整也被暂缓。石家庄相关燃气的人士表示,原本准备于12月上旬召开的主城区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听证会已经通知取消。


  半个月前,四川、山东、青海、黑龙江等地都在积极准备调整居民气价调整事宜。


  “此次多地的居民气价调整工作暂缓,并不是国家发改委的新要求,而是重申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794号文件要求。”有知情人士如此说。


  2018年5月25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上述通知要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终端销售价格由地方政府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自主决策具体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等,调价前须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2018年如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应在8月底前完成。”


  业内人士表示,“国家发改委下发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后,各地启动调价的时间点不一,启动早的在11月底前就完成了居民气价调整,而启动晚的正在走相关听证程序,正好碰到此次统一的‘暂缓令’。”


  受“暂缓令”影响最大的为相关的城市燃气,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已于6月10日起,按照上浮后的居民门站价格与上游结算。而上浮的这部分价格在采暖季不能传导到用户端,则意味着城市燃气要背负这部分涨价。


  据悉,全国还有多地的居民门站价格没有疏导出去,还有不少地方的今冬明春的非居民价格也尚未传导。


  稳价:天然气保供的重要任务


  在这次被居民气价调整暂缓之前,国家发改委文件早已明确2018年如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应在8月底前完成。但是天然气居民气价的定价权属于地方,此前各地对于今冬理顺居民气价的积极性颇高。四川省发改委还于11月初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87号)。上述通知要求,各地于11月底前完成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工作,合理疏导居民用气价格矛盾。


  在供暖季开始之前,各地积极疏导居民用气价格的出发点为确保今冬明春天然气供应,减轻今冬明春天然气价格矛盾疏导压力。而进入供暖季之后,由于天然气供应总体充足,“稳价”成为天然气保供中的重要议题。


  据悉,国家发改委召开的全国冬季天然气保供稳价电视电话会议明确了采暖季民生用气价格政策。居民用气实行“保量保价”:价格执行基准门站价格不上浮,其它民生用气(学校、医院、公共交通等)“保量限价”:气量保足,气价控制在基准门站价格上浮不超过20%的范围内。


  山东省发改委下发的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天然气保供稳价工作。“要将冬季天然气保供稳价工作作为未来一段时间的重中之重,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应急预案,压实各级责任,将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确保冬季天然气市场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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