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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超15年液化气瓶强制报废 按规定给予回收补助

2018-08-24 10:03

  本市在用的超过使用年限、腐蚀损伤严重等废旧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废旧气瓶)数量众多,安全风险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燃气使用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日前,本市出台《关于开展废旧液化石油气钢瓶回收置换报废处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废旧气瓶回收、置换、报废处理工作。


  通知中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废旧气瓶由市、区(市)财政出资回收并报废处理。废旧气瓶回收按照每个50公斤气瓶45元、每个15公斤及以下气瓶2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发放给废旧气瓶持有者;废旧气瓶报废处理给予每个15元的补助,发放给报废处理单位。


  以下七种情形的气瓶统一进行强制报废处理:1.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气瓶;2.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气瓶;3.护罩脱落或者其焊接接头断裂以及瓶体的对接接头出现裂纹的气瓶;4.底座脱落、变形、腐蚀、破裂、磨损以及其他缺陷影响直立的气瓶;5.瓶体存在裂纹、鼓包、皱折、夹层和肉眼可见的容积变形等缺陷及有明显火焰烧灼迹象的气瓶;6.阀座有裂纹、倾斜、塌陷及螺纹有裂纹缺陷的气瓶;7.其他损伤、腐蚀严重及有明显焊接缺陷的气瓶。


  废旧气瓶回收置换报废处理工作程序也有明确规范,要求各区(市)政府选择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作为废旧气瓶回收、置换单位,统一回收废旧气瓶,镇、街道办事处可以作为废旧气瓶回收单位。回收的废旧气瓶选择有气瓶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报废处理。


  持有废旧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将废旧气瓶交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或者镇(街)进行回收并登记,按照规定标准先行给予补助。居民用户每户最多上交2个15公斤及以下气瓶。


  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回收的废旧气瓶应当进行报废处理,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回收补助。据悉,市内三区于2018年底前完成,其他区(市)于2019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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