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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中毒后--租客将房东告上法庭

2010-01-21 13:36 新闻晨报

      吕某租住在张某位于田林路的房子内,不料屋内煤气管道发生泄漏,引起吕某及家人不同程度中毒,所幸抢救及时未出人命。事后吕某将房东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相关费用4000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房东赔偿吕某等人医疗费用共计1700余元,房东张某不服而提出上诉。昨天,该案二审在一中院开庭审理。

  吕某是2007年向张某租借这套房子的。2008年5月,吕某发现房内出现煤气泄漏,并造成其与家人分别出现头晕等不适反应。遂致电上海大众燃气
  有限公司上门检查,经检验燃气管道房东自排段有泄漏情况。随后吕某及家人到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因吸入煤气后造成脑部缺氧而产生不适,需高压氧仓治疗,为此吕某支付了医疗费1759元及就诊交通费96元。

  吕某起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判决张某支付吕某医疗费用等共计1700余元。张某不服而提出上诉。

  在昨天的庭审中,吕某表示,房东擅自铺设煤气管道且未告知,存在过错,而且家人经治疗后被告知今后还可能有后遗症,所以要求维持原判。张某则称,其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告知了正确使用煤气应注意的事项及责任归属,亦明确告知过自家煤气管道的走向。在事发前的半年中,房客使用煤气一直是正常的,说明他提供的煤气设备符合规定。特别是事后吕某一家还在继续正常使用煤气,也没任何问题。燃气公司的检测并未说明什么地方有泄漏,如有泄漏不可能不及时抢修。房客就诊时并未抽血化验以证明存在一氧化碳中毒,医生诊断仅是根据房客的自述。故要求驳回吕某的原诉讼请求。

  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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