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燃气安全 > 安全聚焦 > 正文

佛山市:造成燃气管道损毁的单位或将被罚款10万

2018-07-30 09:20

  7月26日,佛山市住建管理局公布了《佛山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对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按照《意见稿》规定,造成燃气管道损毁的,对个人处2万元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


  为加强佛山市燃气设施管理工作,遏制违章占压城镇燃气设施行为,防范各类工程施工对既有燃气设施的损坏,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佛山市住建管理局起草了《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询时间为2018年7月26日至8月3日。


  《意见稿》对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等。


  《意见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内实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造成燃气管道损毁的,对个人处2万元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由主管部门移交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燃气安全
 
热度排行
 
 
公示公告
 
友情链接
主管单位: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主办单位: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      沪ICP备:沪ICP备1001982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