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行业培训 > 培训动态 > 正文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8%

2018-06-01 12:59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行业培训
 
热度排行
 
 
公示公告
 
友情链接
主管单位: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主办单位: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      沪ICP备:沪ICP备1001982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