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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2017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2017-09-19 08:55

  日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印发《2017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要求各省级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方案,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通知》指出,考核细则包括责任落实、依法治理、体制机制、安全预防、基础建设、事故情况、加分项、否决项等8大部分,共44条,共计100分。其中考核权重最大的2条分别是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强化重大事故防控,分别占10分和30分。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实施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落实“四个一律”执法措施。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通报、问责和曝光机制;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全面落实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和部门实施方案;完善地方监管执法体制,将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充实县乡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煤矿企业整顿关闭、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工作;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


  《通知》强调,各省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的相关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要进一步强化职业健康监管,提高监管实效;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建立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示范岗、平安校园创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


  《通知》特别强调,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开展自查自改,认真整改治理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依法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闭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安全生产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集中曝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建立追责问责制度,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制度措施。占10分。进一步提高重大事故考核权重,加大对重大事故特别是2起以上重大事故的考核力度,发生1起重大事故扣5分;发生2起重大事故扣12分;发生3起重大事故扣21分;发生4起及以上重大事故扣30分,并按不合格评定;加大对非法违法重大事故的考核力度。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适当加分。最高加10分;强化特别重大事故防控,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每起扣40分,并按不合格评定。


  《通知》指出,各省级政府要贯彻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措施,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将安全作为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的前提,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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