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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正式施行

2017-05-04 09:23 中新网

    5月3日,从贵州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管道运输作为与公路、铁路、水运和航空并列的五大运输方式之一,具有高效、经济、安全、环保的特点。截止2015年底,中国已建成油气干线管网达10万公里,超过全国高速公路里程数,形成了横跨东西、纵贯南北、连通境外的油气管网格局,承担了全国80%的石油和95%的天然气输送任务与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和造福民生的能源大动脉。

 

    目前,贵州省已建成各类管道2243公里,分布于7个市级行政区和33个县级行政区,特别是中缅、中贵天然气管道和西南成品油管道及其支线管道的投运,每年为贵州省提供了近4亿立方米天然气和400万吨成品油,对于优化贵州省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加快贵州经济建设、生态建设及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规划,从2017年到“十三五”末,贵州省每年将新增管道约1000公里,届时管道总里程将达到6100公里。

 

    “管道安全关系国家能源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稳定。”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能源局局长张应伟说,贵州管道建设和保护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贵州省属多山地区,地形复杂,管道极易受到洪水、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影响,由于服务年限的增长,部分管道已进入后期事故多发阶段,随着管道里程增加和经济快速发展,管道周边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发展和民众生产生活等与管道安全保护间的相互影响将进一步加剧。

 

    张应伟指出,在立法体例上,不求“大而全”,突出“小而精”,抓住关键问题精雕细琢,力求精准管用,重在解决实际问题。

    通览《办法》,全文共25条,涉及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职责,管道规划编制、协调、修改,管道用地管理、复垦、补偿,管道运行巡护、隐患排除、举报受理、应急管理和附则等内容,亮点颇多。

 

    在管理方面,健全了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五级责任体系,明确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和各类园区管理机构的管道建设保护职责,强化了管道沿线开发区和各类园区管理机构的管道建设保护意识。此外,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为本级政府的管道保护主部门;明确能源、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具体监管职责和管道企业具体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了全省管道保护联防联动工作机制。

 

    在管道用地规划方面,明确了管道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协调事项。进一步强调了规划的引领作用,从源头上保障管道及其周边相关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为打击、控制管道建设用地批准后突击建房寻求补偿等行为提供依据,明确了管道建设用地依法办理手续后,在用地范围内新增建(构)筑物或新增种植物、养殖物以及改变种植、养殖方式的部分不予补偿。

 

    针对贵州地形复杂、喀斯特地貌发育,土地复垦难度极大,相关补偿矛盾较多,《办法》提出相关补偿工作要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按照同一区域同一标准、同一类型同一标准的原则执行,并明确了公示内容,切实做到管道建设相关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便于管道建设遗留问题有序推进。

 

    应急救援设备投入大、人员专业要求高,多个管道企业正在参与贵州省的“县县通”管道建设工程,但管道营运里程均不长,如果每个管道企业都按要求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将会造成极大的人员、设备闲置。《办法》明确未组建管道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就近与符合处置各类管道事故能力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合同,解决应急处置需求。

 

    张应伟希望通过此次立法对全省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给予规范,明确管道企业主体责任,厘清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石油气企业各方的权力义务,使管道保护工作有机构、有抓手;找准管道规划与建设不衔接的问题,明确相关程序和要求,确立管道保护工作基本制度;对管道的运行实施严格保护,规范工作标准和要求,确定禁止行为和罚则;建立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联动机制,规范土地复垦不到位、征收补偿机制不健全、群防群治不得力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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