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实施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的复函
沪发改价管(2010)016号
市建设交通委:
你委《关于转报<关于实施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的申请>的函》(沪建交函〔2010〕593号)收悉。
为促进资源节约,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其他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引导天然气资源合理配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的要求,按照《关于建立完善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2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联动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户燃气销售价格
1、各类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均上调每立方米0.39元,具体价格见下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分类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管网公司直供的工业用户 |
漕泾热电 |
1.83 |
2.22 |
天然气发电 |
1.93 |
2.32 |
|
化学工业区 |
2.18 |
2.57 |
|
城市燃气公司供应的工业用户 |
500万立方米以上 |
3.00 |
3.39 |
120-500万立方米 |
3.50 |
3.89 |
|
120万立方米以下 |
3.80 |
4.19 |
|
城市燃气公司供应的营事团用户 |
500万立方米以上 |
2.60 |
2.99 |
120-500万立方米 |
3.10 |
3.49 |
|
120万立方米以下 |
3.40 |
3.79 |
|
掺混改质 |
1.78 |
2.17 |
2、人工煤气
各类非居民用户人工煤气销售(基准)价格均上调每立方米0.25元,具体价格见下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类型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工营事团 |
1.90 |
2.15 |
改造后锅炉 |
1.70 |
1.95 |
二、继续推行差别气价政策。以上各类用户价格中,凡已实行季节性差价和以基准价为基础上、下浮动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执行居民用户燃气价格标准的各类学校、养老院等用户,价格不作调整。
四、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户燃气销售价格自
五、理顺车用天然气与汽油比价关系,分两步提高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各加气站供天然气公交车的天然气价格自
六、各经营企业之间的燃气结算价格、燃气企业供应加气站的天然气价格与上述销售价格相应同时调整,具体价格请你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确定。
请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准确抄表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要结合调价,进一步加强对行业的监管,督促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能源安全供应。
特此函复。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