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价管〔2018〕48号
各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根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7〕3号)、《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管〔2018〕45号)的有关规定及上月液化石油气交易价格变动情况,自12月10日零点起,本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最高零售价格调整为每瓶88元(14.5kg/瓶)。
各经营企业可在不高于上述最高限价的前提下自主制定零售价格,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严禁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执行最高零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