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来源:未知
2011-05-30 09:13
第一条为加强对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天然气高压管道(以下简称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长输高压管道设施和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压管道设施是指:
(一)输送天然气的高压管道;
(二)高压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三)天然气接受门站、调压站(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等高压管道附属构筑物和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四)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警示牌等高压管道设施安全识别标志;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高压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第四条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高压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责任编辑:张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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