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来源:未知
2011-05-30 09:13

  第一条为加强对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天然气高压管道(以下简称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长输高压管道设施和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压管道设施是指:

  ()输送天然气的高压管道;

  ()高压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天然气接受门站、调压站()、阀门()、聚水井()、废水池等高压管道附属构筑物和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警示牌等高压管道设施安全识别标志;

  ()管堤、管桥、管基等与高压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第四条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高压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责任编辑:张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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