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煤层气监管问题
目前,在常规天然气领域,资源勘探开发的监管,由一个法律框架、多个具体的法规和石油天然气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组成。《矿产资源法》是一个法律框架,由勘探程序登记管理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管理规定、陆上和海上对外合作规定组成。具体法规涉及到探矿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发放;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对外合作的原则及方式;矿业权转让以及采矿权公告等。
在具体实施层面上,国土资源部已经建立了全国性的石油天然气矿权监管体系,以协调石油天然气的调查和勘探。所有拥有石油天然气资源的省市都建立了油气监督员制度。监督员们负责了解矿权执行、年度报告、税收缴付和勘查开采生产秩序等情况。还负责及时而客观地报告矿业权人勘探和督查情况。他们也及时处理和阻止所有违反许可证的行为,并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报告。
梳理煤层气政策相关规定可知,煤层气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产业上游资源勘探开发的监管,其监管是由一个法律框架、多个具体的法规,具体的通知、意见,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组成。《矿产资源法》是一个法律框架,由勘探程序登记管理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管理规定、对外合作规定组成。具体法规涉及到探矿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发放;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对外合作的原则及方式;矿业权转让以及采矿权公告等。具体通知、意见涉及到安全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
这些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
(1)从事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矿产资源法》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的,无论是什么所有制的企业,都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进入煤层气资源勘探开采领域。
(2)煤层气勘查开采实行国家一级管理
根据中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煤层气勘查开采实行国家一级登记管理,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只能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油气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3)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活动必须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者开采许可证
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必须向国土资源部提交探矿权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例如勘查实施方案、资金证明等),经严格审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才能从事勘查作业。探矿权人经出资勘查取得煤层气储量并经国土资源部备案后,要向国土资源部提交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其他材料(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储量报告及批准文件、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政府环保部门对环境评价报告的意见、资金证明文件等),提出采矿权申请。国土资源部经严格审查后准予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后,煤层气企业才能成为采矿权人,从事油气开采活动。
(4)煤层气的对外合作由中联煤或相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企业执行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第三十条明确中外双方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形式为合作,《关于进一步扩大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7]94号)》中规定除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外,“由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相关部门在中联煤层气责任有限公司以外再选择若干家企业,在国务院批准的区域内与国外企业开展煤层气合作开采的试点工作。”
(5)煤层气与煤炭须综合勘察开发
《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中规定投资人在申请煤炭探矿权时,应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的综合勘查实施方案,煤炭煤层气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必须综合勘查煤层气资源。
(6)国土资源部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煤层气勘查开采进行监督
《矿产资源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7)国土资源部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分别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规定进行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8)矿区使用费征收办法
煤层气开采的矿区使用费按陆上常规天然气对外合作规定交纳,即:年度煤层气产量不超过10×108m3,免征矿区使用费;年度煤层气产量10×108m3~25×108m3,交纳1%的矿区使用费;年度煤层气产量25×108m3~50×108m3,交纳2%的矿区使用费;年度煤层气产量超过50×108m3,交纳3%的矿区使用费。
责任编辑: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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